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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申请书(实用15篇)

时间:2024-01-08 02: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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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汉族,1961年_月__日出生,住合肥市__室。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套(坐落于___区__小高层3幢_室,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保证判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套(坐落于___区__小高层3幢_室,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

此致

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_____

起诉申请书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起诉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

“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撤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依法撤销对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起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告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现申请人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本案的尽快解决,决定只选择被告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支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周__,男,17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现住__西郊。

法定代理人:周启贵,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村民。

申请人周__于__年5月4日搭乘川q40__6号汽车,从__到洛亥,早上8点钟。当汽车行至_路47k+500m处时,与前面徐_驾驶的四川q2_68号运输拖拉机相撞。造成申请人周__重度受伤并致残,经__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次抢救,现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养子周__在__市第一人民医院还需进一步治疗,无钱交纳医药费,已断药数日,本人无奈,只好求助于你们法律部门,对川q40_6、四川q28_8的保险公司提前先预支付医药费,并对该车进行财产保权。因本人家境贫穷,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无经济收入,对此案的诉讼费用实属无法交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希贵院批准为谢!

申请日期:_____

起诉申请书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对______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____)苏______执______号,同意贵院解除对该案所涉及的诉讼财产保全及解除被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根据贵院作出的.(____)苏______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贵院对______予以强制执行。现______已清偿该判决书载明的全部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故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贵院解除对该案所涉及的诉讼财产保全及解除被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贵院批准。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诉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__年_月_日起诉后,现因(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起诉申请书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3______、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诉张______、蔡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个体服装店店主,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被申请人:赵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______台球厅老板,现位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8台台球案,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万元人民币,以开办______台球厅。双方约定一年之后还钱。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被申请人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还款。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诉于______区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2万元借款,法院已受理此案。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从朋友薛______处得知,被申请人欲转让其台球厅,并打算去南方作生意。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扣押被申请人8台台球案,并冻结其银行存款1万元人民币,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年_月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请求事项:xx。

请求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撤回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撤诉理由:xx。

申请人与xx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收到贵院的通知后,经过贵院同志和其家属的教育,主动向申请人认错,请求申请人给予改过的机会。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成长,决定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撤销起诉申请书

大厦2605室,法定代表人殷××董事长,电话871611××。

理由:

申请人诉武汉国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的斡旋、双方当事。

人的友好协商和互谅互解,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申。

请人故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批准为感!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申请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实际上被上诉人也从未找过上诉人进行直接送达),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来看,送达人为两人(其中名叫马然者不具备送达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并无任何有关基层组织(xx镇洼子村村委会)的代表见证,也无拍照和录像。在这种既无认证又无照片(录像)等旁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据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起诉申请书

原告:北京____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总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北京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总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______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________年某月某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_______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____技术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起诉申请书

上诉人魏xx,男,xxxx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党派人士,身份证号xxxxxxxxx,现住址xx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编:xxxxxxx。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三、裁定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xxx年3月12日诉至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xx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xx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20xx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20xx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清楚明确的,即“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xx号”

征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为!“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不能改变“被告作出征收土地批文”这一客观事实。

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理由有二: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二、xx省人民政府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不予受理。

基于上述二点,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

上诉人认为,本案诉争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鄂土资函[xxxx]3258号、20xx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而重大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贵院将本案发回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以上诉求,请贵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xx。

xxxx年04月07日。

起诉申请书

被告:xx。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z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xx(签字、捺印)。

xx年xx月xx日。